依据“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(公告)办行业释义法律”相关要求:
为维护公民,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,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,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,根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”,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“等有关法律法规,由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,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,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,及时,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。
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
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2年8月22日在大理
市环境保护局备案,备案号:532901-2022-044-M
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已于2019年8月编制完成,
并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环保局创新工业园区分局备案,
备案号:532901-2019-029-M